1、依現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新興科技應用計畫實施要點」相關規定受理廠商申請,並需合作單位(學研機構或其他企業)合作:
(1)學研機構: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核定納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計畫受補助單位,並與申請機構合作參與計畫研究者,且其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須符合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學研機構主持人每一年度以參與一件本計畫為限。
(2)其他企業: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登記且財務健全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及公司,或辦理設立在臺分公司登記,並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且財務健全之外國公司。
2、申請資格: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設立,且財務健全之園區科學事業。
3、經費補助方式:本要點補助之經費包括申請機構(廠商)補助款及合作單位(學研機構或其他企業)補助款部分,總計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為限,且不得超過所申請研究發展計畫經費總額之50%, 不足部分由申請機構以自籌款支應。學研機構補助款應不得低於補助總額之30%。其他企業補助款應不得高於補助總額之20%。
1、1. 依現行本局南部智慧生醫產業聚落推動計畫實施要點相關規定受理申請獎補助計畫,計畫類型如下:
(1)個別型計畫:促使公司、設有附設醫院之學研機構或醫療機構結合新醫療技術之量能,進而研發醫療器材關鍵製造技術;透過醫師臨床使用或教學訓練,以提升園區產品精進、增加園區產品信賴度及使用度之計畫。
(2)整合型計畫:促使公司從事生醫創新技術之研究發展,由公司主導,並結合其他公司、學研機構或醫療機構共同申請之計畫;促使醫療機構使用園區產品進行臨床研究,並擴展至多家醫療機構,由醫療機構主導,並結合其他醫療機構共同申請之計畫。
(3)創新型計畫:促使公司、學研機構或醫療機構將臨床需求導入醫療器材產品或技術創新,並鼓勵成立新創公司發展之計畫。
2、申請資格:
(1)公司:依我國相關法律登記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或為藥事法所稱之醫療器材販賣業者;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
(2)學研機構:
甲、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乙、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研究機構,章程需包含研究發展、學術研究、產學合作或交流等相關事項且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者。
(3)醫療機構: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設立之醫院或其他醫療機構且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者。
3、經費補助方式:
(1)個別型計畫執行機構為公司或設有附設醫院或醫學院之學研機構者,補助額度以每年新臺幣一千萬元(含)為上限,執行機構為醫療機構者,補助額度以每年新臺幣五百萬元(含)為上限。
(2)整合型計畫由公司主導者,補助額度以每年新臺幣五千萬元(含)為上限;由醫療機構主導者,補助額度以每年新臺幣一千萬元(含)為上限。
(3)創新型計畫補助額度以每年新臺幣三百萬元(含)為上限。
(4)個別型計畫及整合型計畫之總補助額度不得超過計畫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五十,不足部分均由公司以自籌款支應。但醫療機構及申請創新型計畫之學研機構其主導之計畫不受此限。
(5)整合型計畫中各學研機構及醫療機構補助款不得低於總補助額度百分之十。
(6)申請個別型計畫,屬教學中心類別之學研機構者,總補助額度不得超過計畫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九十,不足部份由學研機構以自籌款支應,同一教學中心最多以補助三年為原則,已建置自主營運模式,經查核通過者,得視狀況再給予補助。
(7)創新型計畫之執行機構為公司者,總補助額度不得超過計畫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五十,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籌款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