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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科學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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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管理費 - 南部科學園區 - Southern Taiwan Science Park
園區事業管理費

園區事業管理費


辦理依據:

本局依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9第2項及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第2條規定,向園區內設立之園區事業、金融機構及其他機構收取管理費。但非營利性質之政府機構得免予收取。

收取時機:

一、經核准入區並辦妥設立登記之園區事業,應於主管稽徵機關營業登記核准日之次月1日起;1年內未取得營業登記者,自屆滿設立登記滿1年之次月1日起繳納。
 
二、已辦妥設立登記之園區事業,於其他園區所設立之工廠,如未完成工廠登記者,應以承租工廠之土地或廠房租賃契約生效日滿1年之次月1日起繳納。

計費辦法:

依使用之土地或廠房面積計算繳納基本費;其費率計算標準如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之附表一。同時使用土地及廠房面積者,以應納金額較高者繳納。此外,已取得營業登記之園區事業,其銷售額之千分之1.9超過前項基本費者,改依銷售額千分之1.9繳納管理費。

報繳程序及繳納期限

一、每2個月為1期,於每單月20日前自動向管理局申報並向所指定之銀行繳納管理費。
 
二、園區事業繳納管理費後,應於每單月20日前檢具下列文件送交管理局審核:
(一)「管理費自動申報明細表」(蓋妥公司發票章)。
(二)經主管稽徵機關蓋妥收件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園區事業以總、分支機構分設於園區內外,其由總機構合併向 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額者,另應檢附經主管稽徵機關蓋妥收件章之總機構彙總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三)扣抵項目憑證及「科學園區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明細表」。
(四)管理費繳款聯單查核聯。
三、園區事業應以電子文件申報當期管理費資料。除以上有關管理費報繳對象、期限、申報文件之說明外,其餘有關之規定請參閱「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
維護單位 : 外貿科
最近更新時間 : 2024-01-02 10:3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