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服務須知
應用服務須知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服務須知
中華民國93年4月15日南秘字第93007779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南秘字第1030023972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應字第1070002509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南秘字第1070016942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南秘字第1090002916G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南秘字第1110025849A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南秘字第 1110029721 號函訂定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有關檔案應用、政府資訊提供及卷宗抄錄閱覽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局檔案、政府資訊或卷宗(以下簡稱檔卷),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申請書參考格式如附件1)。
三、申請書送達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四、申請案件之受理,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由業務單位辦理。
業務單位辦理檔卷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申請應用程序或要件符合規定者,應辦理准駁,並擬妥准駁決定函(附件2)後,簽陳本局權責長官核示。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者,應通知補正;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後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本局得逕行駁回之
五、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有補正情形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其駁回申請者,應敘明理由。
六、檔卷應用申請,經審核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之情事者,應予拒絕;其內容有部分應限制應用者,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七、檔卷因修補、展覽、他機關檢調或其他情形而無法及時提供者,本局應將理由及可提供應用之時間通知申請人。
八、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以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載明其事由。
九、提供應用之檔卷,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僅就其他可公開部分提供之。
十、申請人應依約定日期至本局應用檔卷,並出示准駁決定函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局指定之檔卷應用處所。申請人應用檔卷時,應由業務單位承辦人員陪同為之。業務單位將檔卷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簽收單簽名。
十一、申請人進入檔卷應用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
(五)禁止攜帶可能影響檔卷管理或維護之私人物品。
(六)未經許可,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局網路系統。
(七)未經許可,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局網路系統。
(八)中途如有必要暫離檔卷應用處所者,應將檔卷交由承辦人員保管;應用檔卷影像系統者,應完成登出作業。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使用應遵守本局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可攜式媒體使用前應經本局掃毒檢查。
十二、申請人應用檔卷,應保持檔卷資料完整。若申請人有下列行為,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卷。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
十三、申請人應用檔卷時,如有違反第十一點及第十二點所列情形者,本局得停止其應用,並記錄之。
十四、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處所,並應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業務單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檔案應用處所,並應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業務單位應於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歸還,再行約定應用日期。
前項歸還,應經本局承辦人員點收無誤或確認登出影像系統,並於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簽收單上註記歸還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
十五、本局檔卷應用處所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二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十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應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如附件 3)繳納之。
前項收費由本局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如需提供檔卷複製郵寄服務者,業務單位應先收取申請人繳交之郵資、手續費及複製費用後,將檔卷複製品併同收據寄交申請人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服務作業流程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服務作業流程圖說明
一、以通訊或親送方式提出書面申請
二、機關收到申請書後,依檔案性質分文交由業務單位辦理
三、業務單位程序及要件之審核:
(一)不符合規定者請於七日內補正,未及時或不能補正者則駁回申請,並予以結案
(二)若符合規定者,業務單位開始辦理檢調、擬妥准駁決定函,並通知申請人辦理檔案應用
四、審核通過者應備以下文件至機關辦理檔案應用:
五、應用方式包含閱覽、抄錄及複製
六、影印資料及收取費用後,將資料及收據交申請人後,業務單位辦理調案歸檔及結案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三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並以機關現有設備製作提供之。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民眾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者,依閱覽、抄錄之規定收費。
第四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以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由機關自行決定交付之檔案格式,並依所需電子儲存媒體耗材,收取費用。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
第五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收取。
第六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第七條 本會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政府資訊重製或複收費標準表
服務類型 |
外觀形式 |
複製或交付方式 |
複製格式 |
收費標準(依政府資訊外觀形式為計價單位,以新臺幣計價) |
備註 |
檔案複製 |
紙張 |
影印機黑白複印 |
B4尺寸以下 |
每頁二元 |
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
A3尺寸 |
每頁三元 |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
圖像檔解析度200dpi以下 |
每幅十元 |
一、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二、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三、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
圖像檔解析度201dpi以上 |
每幅二十五元 |
照片 |
影印機黑白複印 |
B4尺寸以下 |
每頁二元 |
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
A3尺寸 |
每頁三元 |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
圖像檔解析度300dpi以下 |
每幅十五元 |
一、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二、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三、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
圖像檔解析度301dpi以上 |
每幅三十元 |
大圖 |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
圖像檔解析度300dpi以下 |
換算成A3幅數,每幅五十元 |
一、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二、大圖係指大於A3(不含A3)尺寸以上。
三、大圖以A3幅數計價,如不及一幅以一幅計。
四、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五、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
圖像檔解析度301dpi以上 |
換算成A3幅數,每幅七十元 |
微縮片 |
紙張黑白列印輸出 |
B4尺寸以下 |
每頁五元 |
|
A3尺寸 |
每頁七元 |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
圖像檔解析度200dpi以下 |
每幅二十元 |
一、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二、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三、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
圖像檔解析度201dpi以上 |
每幅四十元 |
錄音帶 |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
影音檔(得採WAV或MP3等格式) |
一小時內每卷二百元 |
一、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二、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
二小時內每卷四百元 |
三小時內每卷五百五十元 |
錄影帶 |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
影音檔(得採MPEG-2或AVI等格式) |
一小時內每卷三百元 |
一、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二、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
二小時內每卷五百元 |
三小時內每卷七百五十元 |
三小時以上,每超過一小時(內),每卷加收二百元 |
電子檔案 |
紙張黑白列印輸出 |
B4尺寸以下 |
每頁二元 |
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
A3尺寸 |
每頁三元 |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
圖像檔解析度200dpi以下 |
換算成A4幅數,每幅二元 |
一、適用已完成數位化或原生電子形式之檔案者。
二、如不及一幅以一幅計。
三、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四、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
圖像檔解析度201dpi以上 |
換算成A4幅數,每幅六元 |
影音檔(得採WAV、MP3、MPEG-2或AVI等格式) |
一小時內一百五十元 |
二小時內二百五十元 |
三小時內三百七十五元 |
三小時以上,每超過一小時(內)一百元 |
加值使用 |
圖像資料 |
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
圖像檔解析度200dpi以上 |
換算成A4幅數,每幅五百元 |
一、圖像資料係指紙質類檔案、攝影類檔案之數位檔及原生性電子類文字影像檔案。
二、如屬學術研究或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得免徵使用費。
三、如係商業使用,其使用範圍、期間與費用由機關另訂契約。
四、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
電子影音檔案 |
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
影音檔(得採WAV、MP3、MPEG-2或AVI等格式) |
每分鐘二十元 |
備註:加值係指就既有之服務、產品或技術,利用新的方式加以修正,以創造更高的價值,其加值類型包含檔案展覽、網站加值、教育性加值(如教材、製作歷史影片教學)、影音類加值(如發行影音、VCD、DVD及紀錄片等)、出版品(如出版刊物、電子書及寫真立體模型書等)、與活動結合之加值(如檔案日/週/月、族譜活動)及其他加值(如應用程式軟體、遊戲與動畫、紀念品、桌上遊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