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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時機及應備文件 索引 - 南部科學園區
工廠主要產品(含新增產業類別)變更登記

工廠主要產品(含新增產業類別)變更登記

申請時機

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向本局申辦。

內容說明

一、屬本法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凡經營(中、西、農)藥製造、含藥化粧品色素製造業、石油煉製業、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度量衡器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槍、砲、彈刀)、醫療器材製造業、預錄式光碟製造業或其他應經特許或許可業務者,應先取得該許可 文件後,始得申辦工廠登記。
二、申請工廠登記之產品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食品工廠、化粧品、藥物、醫療器材及用品、動物用藥、飼料、環境用藥、農藥、酒產、菸產製造之工廠,應俟 辦理會勘並符合設廠標準規定後,再行核准工廠登記。
三、若有產業類別及產品名稱歸類之問題,請參照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一覽表。

應備文件

※申請書以事業主體為申請人,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公司大小章)。
※新增半導體業、電池業、金屬表面處理業、印刷電路板製造業、基本化學工業、加油站業、金屬熱處理業、被動電子元件製造業、光學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等公告事業應加附環保主管機關出具之土壤檢測核備或許可函。
※增加產品者如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廢棄物清理等類別分別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 關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
※申請工廠登記之產品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需另外加附產品製造流程圖及符合設廠標準規定之作業場所平面配置圖各1份,並應俟辦理會勘並符合設廠標準規定後再行核准工廠登記。
(一)非屬產業類別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工廠前登記時並未被賦予附加負擔者:請切結工廠製造、加工、使用或儲存之產品是否有屬消防法規定之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上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者。
(二)工廠前登記時已被賦予附加負擔者:須檢附消防單位檢查合格文件。
※工廠前登記時已附加負擔者,須檢附消防單位檢查合格文件。
※產業類別屬08食品製造業﹝089其他食品(食品添加物)﹞者,應辦理聯合會勘。
※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申請工廠登記時須檢附製造流程圖(含原料(量))、設備、產品(量))及可能涉及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量)等)。

申請資格或要件

已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之科學工業。

主會辦單位

工商組

規費及其他事項

一、登記費3,000元
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一)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二)變更經營者。
(三)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四)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五)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三、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之注意事項:
(一)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核准工廠登記前,由工商組會同消防、環保、建管等單位共同會勘(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產業公會代表參加),各會勘單位本於權責審查;如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增邀衛生單位(審查化工原料所製成之產品,是否屬准用之食品添加物品項,如當日無法參與現場會勘時,得以會簽意見替代)。
(二)核准登記時,工商組將確認之工廠登記申請書及製造流程圖函送消防、環保、建管單位、勞動檢查機構,作為執行有關業務參據;如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增列衛生單位。
(三)勞動檢查機構於執行業務時發現營運現況與製造流程圖不同時,應主動通報工商組(由工商組轉知消防、環保單位,如涉及建築管理者時應通報建管單位)處理。
(四)本局(工商、環保及建築管理單位)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單位於執行業務時發現營運現況與製造流程圖不同時,應主動相互通報及函知勞動檢查機構。
四、產品屬「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申請書之「主要產品」填寫方式如下:
(一)產品屬「食品添加物」者,如屬單方則依衛生福利部之食品添加物分類詳細登記(『食品添加物-衛福部之分類』)填寫;如屬複方則以『食品添加物-複方』之產品分類登記填寫。例如:089其他食品(食品添加物:甜味劑-紐甜、複方)。
(二)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者,例如:170石油及煤製品(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焦油、香油)、181基本化學材料(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枓:乙醇)。

參考法令

表單下載

一、工廠設立/變更申請書
工廠登記業務管理系統已於104年5月15日上線,廠商申請前請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stsp.gov.tw/廠商服務/科學園區廠商服務網)登入工廠登記業務管理系統鍵入資料並列印出申請書,再將申請書及附件一併送至本局。)

承辦單位

維護單位 : 工商科
最近更新時間 : 2024-01-04 09:4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