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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科學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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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址分布 - 南部科學園區 - Southern Taiwan Science Park
遺址分布

遺址分布

南科考古遺址位置及範圍示意圖說
南科園區考古遺址發現時間、文化內涵一覽表
編號
遺址面積
發現時間
文化內涵
1
三寶埤南貳遺址
2012年11月
大坌坑文化
2
牛尿港西遺址
2012年11月
大坌坑文化
3
三抱竹南遺址
2012年04月
牛稠子文化、蔦松文化
4
大道公營遺址
2010年03月
明清漢人文化
5
新寮遺址
2008年09月
明清漢人文化
6
柑港南遺址
2005年05月
大湖文化
7
牛尿港北遺址
2004年01月
大湖文化
8
三寶埤南遺址
2003年10月
大湖文化
9
右先方南貳遺址
2003年09月
大湖文化
10
灣港遺址
2003年07月
大湖文化
11
石頭埔北遺址
2003年07月
大湖文化
12
右先方南壹遺址
2003年05月
大湖文化
13
牛尿港遺址
2003年04月
大湖文化
14
新市‧木柵遺址
2003年04月
明清漢人文化
15
灣港南遺址
2003年04月
大湖文化
16
柑港遺址
2003年04月
蔦松文化、明清漢人文化
17
大道公遺址
2003年02月
西拉雅文化
18
五間厝南遺址
2003年02月
大湖文化、蔦松文化、西拉雅文化
19
三寶埤遺址
2003年01月
大湖文化、蔦松文化
20
南關里東遺址
2004年09月
大坌坑文化
21
三豐村遺址
2004年06月
大湖文化
22
石頭埔遺址
2004年05月
明清漢人文化、大湖文化
23
蘇厝遺址
2001年
蔦松文化
24
道爺南遺址
2001年
明清漢人文化、蔦松文化、大湖文化
25
右先方遺址
2000年04月
牛稠子文化、蔦松文化
26
五間厝北遺址
1999年08月
大湖文化、蔦松文化、西拉雅文化
27
南關里遺址
1999年08月
大坌坑文化
28
三抱竹遺址
1998年12月
大湖文化、蔦松文化
29
北三舍遺址
1998年01月
大湖文化
30
五間厝遺址
1997年03月
大湖文化、蔦松文化、西拉雅文化
31
道爺遺址
1995年12月
蔦松文化、明清漢人文化
32
八角寮遺址
2001年
大湖文化、蔦松文化
  • 註:道爺古墓、道爺南糖廍遺址,新市‧木柵遺址,南關里東及右先方遺址,五間厝南遺址等五處遺址經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指定為直轄市定遺址。
橋頭園區考古遺址敏感區影響範圍分佈示意圖
  • 註:已知考古遺址詳「應辦考古監看地號表」序3、6、14項之說明。

一、南滾水疑似考古遺址之影響:
  根據1994年考古遺址普查資料,南滾水疑似考古遺址位於橋頭園區東南側約400公尺(東經120°20’10”、北緯22°45’55”),行政隸屬為高雄市燕巢區角宿里(原高雄縣燕巢鄉角宿村),地理區為高雄平原─滾水坪河階,海拔高度約18至20公尺,地勢大致平坦,所屬水系為三塊厝溪(典寶溪集水區)。

  南滾水遺址於1992年調查發現時為台糖南滾水農場,種植甘蔗作物,於溪岸斷面上可見文化遺物,為紅褐色夾砂陶;1994年調查時遺址所在位置上方已興建大型工寮,地表可見有大型廢鐵堆置,僅採集到陶片1片,為橙色細砂陶;目前為高鐵燕巢總機廠軌道,遺址南北二側及東側為高鐵燕巢總機廠相關建築及設施,遺址西側則為農田及雜林,並可見少量住宅分布其間。遺址範圍約200×125公尺,面積約20000平方公尺,遺址保存情況因農業活動及廠房興建有一定程度之破壞。由遺物類型推測本遺址文化類型屬蔦松文化,年代約2000至400B.P.。

  針對南滾水疑似考古遺址之影響,本局前委託考古專業單位提報「南部科學園區橋頭園區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評估報告書」,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同意,園區內涉及南滾水遺址500公尺敏感範圍之區域採「施工考古監看」,園區其餘區域,則進行「考古巡查」。

二、橋頭園區開發以來,考古遺址監管保護之發現及通報:
  隨橋頭園區各項公共工程及廠商建廠工程開發,經考古專業單位巡查發現園區內考古遺留並通報(如下),依主管機關指示,陸續新增考古監看範圍。
              橋頭園區應辦考古監看地號表
考古監看地號
說明
1
橋科段18地號
依據2024年04月18日南科橋頭園區考古監看異常事件通報審查意見紀錄,將橋科段18地號納入考古監看範圍(高市文資字第11330723300號)。
2
橋科段21地號
依據2024年09月27日南科橋頭園區考古監看異常事件疑似遺址現勘會議會議紀錄,將橋科段21地號納入考古監看範圍(高市文資字第11331890900號)。
3
燕科段30-6地號
本地號位於「南滾水疑似考古遺址」敏感範圍內,2024年01月22日「南部科學園區橋頭園區─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評估報告書」經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備查(高市文資字第11330161200號)。
4
燕科段36地號
本地號位於「南滾水疑似考古遺址」敏感範圍內,2024年01月22日「南部科學園區橋頭園區─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評估報告書」經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備查(高市文資字第11330161200號)。
5
燕科段37地號
本地號位於「南滾水疑似考古遺址」敏感範圍內,2024年01月22日「南部科學園區橋頭園區─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評估報告書」經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備查(高市文資字第11330161200號)。
6
燕科段38地號
依據2024年03月01日南科橋頭園區考古監看疑似遺址現勘會議紀錄(高市文資字第11331890900號),確認燕科段40地號內存在考古遺址,並建議命名為「燕巢‧三塊厝遺址」。2024年04月22日,考量考古遺留分布之連續性,將鄰近考古遺址之「燕科段38、41、42地號」併納入考古監看範圍(南建字第1130011795號)。
7
燕科段38-1地號
依據2024年03月01日南科橋頭園區考古監看疑似遺址現勘會議紀錄(高市文資字第11331890900號),確認燕科段40地號內存在考古遺址,並建議命名為「燕巢‧三塊厝遺址」。2024年03月22日,考量考古遺留分布之連續性,且於燕科段38-1地號內陸續發現考古遺留及史前灰坑現象,將燕科段38-1地號納入考古監看範圍(南建字第1130008313號)。
8
燕科段38-2地號
本地號位於「南滾水疑似考古遺址」敏感範圍內,2024年01月22日「南部科學園區橋頭園區─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評估報告書」經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備查(高市文資字第11330161200號)。
9
燕科段38-3地號
本地號位於「南滾水疑似考古遺址」敏感範圍內,2024年01月22日「南部科學園區橋頭園區─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評估報告書」經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備查(高市文資字第11330161200號)。
10
燕科段38-4地號
本地號位於「南滾水疑似考古遺址」敏感範圍內,2024年01月22日「南部科學園區橋頭園區─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評估報告書」經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備查(高市文資字第11330161200號)。
11
燕科段40地號
本地號位於「南滾水疑似考古遺址」敏感範圍內,2024年01月22日「南部科學園區橋頭園區─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評估報告書」經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備查(高市文資字第11330161200號)。
12
燕科段41地號
依據2024年03月01日南科橋頭園區考古監看疑似遺址現勘會議紀錄(高市文資字第11331890900號),確認燕科段40地號內存在考古遺址,並建議命名為「燕巢‧三塊厝遺址」。2024年04月22日,考量考古遺留分布之連續性,將鄰近考古遺址之「燕科段38、41、42地號」併納入考古監看範圍(南建字第1130011795號)。
13
燕科段42地號
依據2024年03月01日南科橋頭園區考古監看疑似遺址現勘會議紀錄(高市文資字第11331890900號),確認燕科段40地號內存在考古遺址,並建議命名為「燕巢‧三塊厝遺址」。2024年04月22日,考量考古遺留分布之連續性,將鄰近疑似遺址之「燕科段38、41、42地號」併納入考古監看範圍(南建字第1130011795號)。
14
橋科段1地號
由一格文創有限公司執行考古監看。依據2025年01月15日高雄市新市鎮第二期發展區開發案滯洪池B用地範圍出土2處灰坑區塊暨燕科段8地號遺址試掘階段性成果現勘會議紀錄(高市文資字第11430142000號),確認滯洪池B用地範圍(橋科段1地號及燕科段8地號)存在考古遺址。
15
燕科段8地號
由一格文創有限公司執行考古監看。依據2025年01月15日高雄市新市鎮第二期發展區開發案滯洪池B用地範圍出土2處灰坑區塊暨燕科段8地號遺址試掘階段性成果現勘會議紀錄(高市文資字第11430142000號),確認滯洪池B用地範圍(橋科段1地號及燕科段8地號)存在考古遺址。
  • 註:配合實際發展持續更新。
三、橋頭園區之考古遺址監管保護措施:
(一)橋頭園區之考古監看範圍及遺址保護措施非為永久固定,將配合園區之考古發現及文資主管機關之要求,持續滾動調整。
(二)目前橋頭園區之考古遺址監管保護措施,說明如下:
1、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57條:
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必要維護措施。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前項措施外,主管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送審議會審議,以採取相關措施,完成審議程序前,開發單位不得復工。

2、為辦理橋頭園區考古遺址保護工作,本局執行以下措施:
(1)考古巡查:本局委託嶼田文化公司辦理,於橋頭園區內全區(含廠商施工監看行為)考古巡查(每週至少1次,並視施工情形前往查看)。如有觸及文資法第57條之行為,應立即停工,並通報主管機關(本局及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2)考古監看:由工程主辦單位自聘考古專業單位辦理,如開發行為或營建工程位於上圖之「應辦考古監看範圍」內,應辦理考古監看作業,於施工下挖期間考古專業單位現場施工監看、紀錄送本局備查。若有發現疑似考古遺址,應依據文資法第57條,立即停工,並通報主管機關(本局及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維護單位 : 規劃建管科
最近更新時間 : 2025-03-17 14:1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