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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科學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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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業餘額領回

歇業餘額領回

申請時機

事業單位歇業申請餘額領回

內容說明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4項:「事業單位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作為勞工資遣費。如有賸餘時,其所有權屬該事業單位。」

應備文件

二、歇業(解散)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
四、勞工資遣費給付證明影本
五、最近一期勞工保險名冊

申請資格或要件

已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之科學或園區事業

核發文件

公函

處理時限

7個工作天

規費及其他事項

免規費

參考法令

承辦單位

環安組勞資科
石博仁先生(06-505-1001 ext:2303)
維護單位 : 勞資科
最近更新時間 : 2024-07-02 13:4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