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派員查驗完竣,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並取得核發繕本;不相符者,一次通知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查驗期限,得展延為20日。
證照費200元。
使用執照(如有新設昇降設備,含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
20工作天。
竣工檢查現場會勘作業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