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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管理 > 勘驗


 
 

建築管理專頁-勘驗
*勘驗

*  業務說明

 
  1. 內容說明:

    施工勘驗包括:放樣、基礎、各層樓板(含屋突頂板)。

  2. 申請資格、時機:

    1. 受園區廠商委託的營造廠商。
    2. 放樣、基礎及各層樓板(含屋突頂板)勘驗,請於該階段工程施工前申報,申報後方得施工

  3. 申請方式:

    1. 申請人備妥文件後,向管理局申報。屬指定現場勘驗者,申報後與本局承辦人員聯絡勘驗時間,現場並請準備圖說以便核對。
    2. 管理局於收到完整申報書件之日起,7日內書件審核完竣。

  4. 規費

    無。

  5. 核發文件:

    無;屬補辦勘驗者,另函通知繳納罰鍰。

  6. 應備文件及內容

    1. 勘驗報告審查表(含勘驗資料檢查表)
    2. 建造執照正本(勘驗項目填寫及用印)
    3. 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1式2份(含全國建築管理系統網路傳輸編號)
    4. 建築工程必需勘驗部分申請表
    5. 建築工程勘驗查核報告表
    6. 建築物施工日誌
    7. 專任工程人員督察記錄表
    8. 勘驗項目施工現場照片(混凝土結構配筋照片包括柱箍筋、梁箍筋、版筋、樑柱接頭及需補強部分鋼筋等)
    9. 勘驗項目範圍平面圖
    10. 鋼筋(骨)出廠證明、無輻射保證書
    11. 前次勘驗部分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及抗壓強度試驗報告
    12. 基準點放樣成果(放樣勘驗時提供)
    13. 候選綠建築證書(公有建築物工程經費5,000萬元以上者)(1F樓板勘驗時提供)
    14. 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公有建築物工程經費2億元以上者)(1F樓板勘驗時提供)
    15. 結構鑑定報告書(補辦勘驗時提供)
    16. 現場勘驗紀錄表(建管人員現場勘驗時提供)

  7. 注意事項:

    未依規定申報勘驗即先行動工:


    依內政部90年9月19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0八五四二六號函規定:除依建築法第87條規定懲處外,另基於公共安全考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築主管機關應依建築法58條規定,於勘驗時請違規承造人對未依規申報勘驗部分樓層,提出專業公會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及結構強度證明文件等(如結構體鑽心試驗報告),以便查核是否符合相關結構強度規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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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辦流程圖

 
申請人檢附申報書件向管理局申請(指定現勘者需進行現場勘驗),管理局依序進行審查,審核後於建築執照加註,並通知領取建築執照。補辦勘驗者需需先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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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及表格下載
配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下稱國科會)於111年7月27日掛牌,本局機關名稱變更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下列文件,本局機關名稱暫未變更,無影響該文件所涉本局之業務權責。

 
  1. 「建築法」第56條、第58條。
     
  2. 「台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4條。
     
  3. 「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8條、第49條
     
  4. 建築(雜項)工程勘驗報告審查表 【Word】【ODT】【PDF
     
  5. 建築(雜項)工程勘驗資料檢查表 【Word】【ODT】【PDF
     
  6. 鋼筋無輻射污染保證書 【Word】【ODT】【PDF
     
  7. 建築物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書暨保證書 【Word】【ODT】【PDF
     
  8. 建造執照現場勘驗紀錄表 【Word】【ODT】【PDF
     
  9. 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建築施工管理作業原則【PDF
     
  10.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資訊系統雲端平台_新建築管理系統
     
  11. 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建築案件行政裁罰基準【PDF
     
  12. 建築物結構用混凝土細粒料中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檢測報告書 【Word】【ODT】【PDF
     
  13. 網路繳納國庫款操作說明-e-Bill全國繳費網【PDF
     
  14. 繳款書範例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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