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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 Southern Taiwan Science Park
申請電氣技術人員執照

申請電氣技術人員執照

申請時機

一、申請50KW(含)以上之動力用電前
二、執照內容變更、補換發執照時

內容說明

一、檢附應備文件向管理局提出申請
二、如有異動應即辦理變更或廢止登記

應備文件

一、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申請書(設立/變更/廢止/執照補發/執照換發)
二、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申請事項表
三、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設備明細表
(以上皆一式一份)表單下載      
以上書表依經濟部能源局公告格式為標準版本,可至「合格電器承裝檢驗維護業資料查詢」網站(申請書表-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下載: http://www.eims-energy.tw/ecem_public/PB400/PB403.aspx
四、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如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
五、用電場所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足資證明其為該用電場所負責人之證明文件;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得免附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六、以公司員工個人名義申請者應備文件:
(一)符合電氣技術人員規定資格之證書(或證照)正、影本一份,及一吋半身相片二張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三)勞工保險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七、委託檢驗維護業者,應檢附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影本及當年度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影本。
八、檢驗維護業如需代領執照應加附委託書及切結書。
九、用電場所用途證明影本:登記門牌者應檢附建物謄本或建物使用執照;登記地號者應檢附地籍謄本;租用管理局標準廠房者應檢付租廠契約影本。
十、其他申請事項佐證文件:
(一)門牌整編證明影本。(門牌變更)
(二)最近一期電費單影本。(用電地址受電範圍變更;契約容量變更為49kW以下)
(三)台電受理回條。(用電地址受電範圍變更、電壓級別變更)
(四)解僱/解職證明書正本。(技術員離職)

申請資格或要件

低壓(六百伏特以下)受電且契約容量達五十瓩以上,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高壓(超過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與特高壓(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受電,裝有電力設備之場所,依專任電氣技術人員 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之規定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

核發文件

電氣技術人員執照

處理時限

7個工作天

規費及其他事項

設立登記:新臺幣600元。申請變更登記、補發或換發登記執照者者:300元

法源依據

電業法第60條
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相關書表

承辦單位

營建組水電交通科
郭士誠先生(06-505-1001 ext:2532),李育臣先生(06-505-1001 ext:2355),王寧本先生(06-505-1001 ext:2540)
Maintenance : Facility Maintenance Section
Last Modified Time :2019-12-23 16:39:20